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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5日起取消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(含医药、化工产品)

日期:2024-04-25 12: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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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    7月15日起取消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(含医药、化工产品)
 财政部今日发布通知称,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钢材、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、部分塑料及制品、橡胶及制品、玻璃及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。

  以下为财政部通知原文——

 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

  财税[2010]57号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  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:

  1. 部分钢材;

  2.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;

  3. 银粉;

  4. 酒精、玉米淀粉;

  5. 部分农药、医药、化工产品;

  6. 部分塑料及制品、橡胶及制品、玻璃及制品。

 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。

  具体执行时间,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
  附件: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(点击下载查阅)

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   二○一○年六月二十二日
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(含医药、化工产品)
如需下载商品清单,请到“文件下载”下载。

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463号